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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科
1.
本課程分四個學年度修讀,共有33個必修科目。
2.
凡修讀第二,第三或第四學年科目必須遵守先修科目之規定(如有)。
3.
3.1 科目分全科與半科目兩種。全科目以90課堂小時修畢,半科目以45課堂小時修畢;授課與導修編排之比例為2比1。
3.2 本課程可於每年秋季註冊入學。
修畢第一學年全部科目,參加考試後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得60學分;修畢第二學年全部科目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得60學分;修畢第三學年全部科目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得60學分;修畢第四學年全部科目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得60學分;修畢所有四個學年科目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共得240學分,可獲頒授學士學位。*
3.3 學生每學年必須修讀不少於60學分科目。
*
請參閱科目總表 (第8頁)
所示之各學年所修讀科目及其學分。
4.
學生在選擇修讀科目時遇有疑問,應即時向校方提請協助。
5.
學生倘不能在註冊入學後八年內
(包括休學年期) 完成課程,校方得註銷其學籍記錄,將來倘欲攻讀本課程,必須重行申請。
5.1 入學後,未取得任何科目之總評成績而申請休學者作退學處理,他日須重行申請報名入學。
6.
學制最長八年。中途因病或因事休學,經申請並獲校方同意,始可保留學籍。申請復學須繳付手續費二百元。休學以壹年為限,逾期作退學論。
所有復學申請概由校方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接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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