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 課程特色 入學資格 修讀說明 報名 科目總表

選科 教材 上課 考試及成績 豁免修讀科目及有關考試 繳費辦法 註冊手續 學生證 停課 其他

選科

1.     本課程分四個學年度修讀,共有33個必修科目。

2.     凡修讀第二,第三或第四學年科目必須遵守先修科目之規定(如有)

3.     3.1   科目分全科與半科目兩種。全科目以90課堂小時修畢,半科目以45課堂小時修畢;授課與導修編排之比例為21

        3.2   本課程可於每年秋季註冊入學。 修畢第一學年全部科目,參加考試後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得60學分;修畢第二學年全部科目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得60學分;修畢第三學年全部科目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得60學分;修畢第四學年全部科目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得60學分;修畢所有四個學年科目,各科目總評成績及格共得240學分,可獲頒授學士學位。*

        3.3   學生每學年必須修讀不少於60學分科目。

*      請參閱科目總表 (8) 所示之各學年所修讀科目及其學分。

4.     學生在選擇修讀科目時遇有疑問,應即時向校方提請協助。

5.     學生倘不能在註冊入學後八年內 (包括休學年期) 完成課程,校方得註銷其學籍記錄,將來倘欲攻讀本課程,必須重行申請。

        5.1   入學後,未取得任何科目之總評成績而申請休學者作退學處理,他日須重行申請報名入學。

6.     學制最長八年。中途因病或因事休學,經申請並獲校方同意,始可保留學籍。申請復學須繳付手續費二百元。休學以壹年為限,逾期作退學論。

        所有復學申請概由校方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接納。